试论我国版权公示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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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艳敏[1] 

机构地区:[1]北京印刷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08年第8期67-70,共4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北京市教委资助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编号为:SM200810015003

摘  要: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版权^[1]人对其权利和作品采取虚拟占有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版权自动产生,承认著作财产权可自由转让,但却缺乏权利产生和变动的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这种制度难免导致版权的权属争议、“一权多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版权交易障碍,影响版权产业的发展。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物权公示理论和版权的自身特点,对完善我国版权公示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 键 词:版权产业 公示制度 权利客体 著作财产权 法律规定 自由转让 权属争议 交易障碍 

分 类 号:G239.20[文化科学] 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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