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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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外汇》2008年第17期I0008-I0009,共2页China Forex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凭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同时,银行只有在具有金融机构标识码后方能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为配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实施,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国家外汇管理局 企业出口收汇 金融机构 标识码 核查 联网 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 

分 类 号:F832.63[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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