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志愿服务法律责任问题初探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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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树理[1] 肖浩[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73-81,共9页Law Review

基  金:200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奥运会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7JZD0015);200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视野下的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编号:06BTY01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志愿服务的质量是北京奥运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奥运会志愿者是指在奥运会举办期间,自愿接受举办国奥组委的指导和安排,为完成奥组委分配的工作任务,而提供无偿服务的自然人。奥运会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和自主性的特征。奥运会志愿者与奥组委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委托代理关系。奥运会志愿服务导致的损害责任应当识别为侵权责任。该服务责任应适用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涵盖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一元化归责原则。

关 键 词:奥运会 志愿者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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