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路货盗案件追诉中运用口供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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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萍[1] 

机构地区:[1]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53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24-28,共5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  金:公安部2007年软科学项目"铁路货物盗窃犯罪案件研究"(2007LLYJTDGZ0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铁路货盗案件的定案过程中,尤其是在盗窃犯罪团伙供出的积案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在整个证据链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对于团伙犯罪中仅有被告人的一致的、没有相互矛盾的、取证程序合法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物证的案件,能否定案?我们认为,既要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的原则,也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同时,遏制刑讯逼供,既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要合理科学地设置举证责任,也应当理性对待口供的证据价值。

关 键 词:铁路货盗案件 口供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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