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国家责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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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淑鹏[1] 

机构地区:[1]鲁东大学地理与规划学院,山东烟台264025

出  处:《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123-124,共2页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摘  要:传统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被限定为国家这一空洞的政治学名词,没有进行责任主体的实体赋予。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在法律援助事业中,各司其职,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切实保障经济困难且需要帮助的公民得到法律援助,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包括立法机关责任、行政机关责任以及司法机关责任三个方面。

关 键 词:法律援助 国家责任 立法机关责任 行政机关责任 司法机关责任 

分 类 号:D99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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