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以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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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素萍[1]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150-154,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乃是现代信托法制的核心。对谨慎投资义务的内涵宜从法律属性、根本特点、核心内容和理论背景等方面进行诠释。在美国,谨慎投资义务属于默示条款,并引入资产组合投资理论来指导受托人投资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要求受托人对可能招致信托财产价值变化的信息尽严格审查义务。而对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是否履行了谨慎义务,应当根据受托人作出决定或者采取行动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来判断,并采用一种"总体回报"标准来衡量受益人对与信托投资战略所带来的损失和收益的合理预期。参考美国等信托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谨慎投资者规则引入我国的信托基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关 键 词:谨慎投资义务 法律地位 核心要求 判断依据 损害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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