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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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其钢[1] 乔明[1] 周小斌[1] 

机构地区:[1]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出  处:《当代经济》2008年第17期34-35,共2页Contemporary Economics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体,要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将农民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调动农民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农民协会有助于实现农民政治权利,同时还能保障农民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实现。

关 键 词:农民合作组织 新农村 必要性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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