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货物制度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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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海英 傅君[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家禽公司 [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硕士研究生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72-78,共7页Ecupl Journal

摘  要: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

关 键 词:拒绝接受货物 比较分析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13.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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