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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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梅[1] 郑海东[1]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9期24-25,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新税法统一了税制,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新税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拟通过新税法和旧税法的深人比较,并结合实例,对新税法背景下投资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期间从境内外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进行剖析。

关 键 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务处理 投资收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税前扣除办法 会议通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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