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租赁准则的漏洞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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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渊 

机构地区:[1]北京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9期37-38,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关 键 词:租赁准则 最低租赁收款额 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担保余值 企业会计准则 融资租赁 租赁期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F715.5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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