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下负商誉会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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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远航 赵娜 

机构地区:[1]重庆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9期55-55,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目前国际上对负商誉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全部列作递延收益,并在规定期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损益。在这种方法下,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分期摊入各期损益,粉饰了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盲目乐观情绪,不利于企业进行经济决策,而且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为企业管理者调节利润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按比例冲抵被并购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如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冲完后仍有余额,剩余部分按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采用这种做法有助于避免高估资产和虚计负债,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缺陷:只将负商誉理解为资产价值的高估,而否定了其他因素对负商誉的影响,

关 键 词:商誉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企业管理者 资产公允价值 非流动资产 递延收益 所得税费用 被并购企业 

分 类 号:F234.3[经济管理—会计学] F2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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