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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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兵[1] 刘洋[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42-45,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损害赔偿制度之社会化,乃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上之共同倾向,其典型之代表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推行。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可谓经过了一个颇具波折的过程。近年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转移和分散机动车运行风险,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学界与社会上的呼声日高。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一个全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得以确立.改变了过去的规则和实践做法。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 损害赔偿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 运行风险 侵权行为法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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