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业权不再内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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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铁强 

出  处:《中国卫生》2008年第9期44-44,共1页China Health

摘  要: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医生是需要先注册到一个机构,才可执业于该机构。至于医生是否有权选择同时在其他机构注册执业,该法没有规定,但是重复注册的问题也许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因为其一,法律没有禁止一名医师不得重复注册;其二,法律没有禁止两个以上机构不得同时聘用一名医师。当然,如果被卫生行政部门察觉,就可能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 键 词:《执业医师法》 异地 卫生行政部门 具体行政行为 配套文件 注册 医生 法律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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