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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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环境经济》2008年第9期I0033-I0033,I0032,共2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环境管理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8年5月印发了《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具体运用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治安管理处罚法》 环境保护局 行政拘留 行为 排污 违法 工委 《水污染防治法》 

分 类 号:X3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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