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让公司主要财产行为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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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林[1]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7期104-105,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甲、乙、丙分别是A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中记载该三人在A公司中所占股份分别是50%、30%、20%。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主要财产为一栋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章程对出售公司财产的事项未作约定。甲死亡,其在A公司的股份由其妻丁继承,丁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 键 词:法定代表人 公司财产 A公司 效力分析 行为 转让 公司章程 股份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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