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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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经济管理文摘》2008年第18期48-48,共1页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

摘  要: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关 键 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司股权 出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 登记机关 登记行为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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