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解析及完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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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宏云[1] 孙春雷[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出  处:《学术界》2008年第5期182-187,共6页Academics

基  金:杨宏云主持的江苏省人大;江苏省法学会<城市房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应采形式审查,并通过建立自愿公证、登记中介代理、身份确认核实、统一公告异议期限等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

关 键 词: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不动产物权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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