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的颁行与我国劳教制度的走向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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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建龙[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北京师范大学刑法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学》2008年第9期15-21,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禁毒法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影响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禁毒法》把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种戒毒方式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一变化被媒体解读为率先废除了劳动教养。由于吸毒人员是目前劳教对象的主体,因此《禁毒法》的这一变化也引起了劳教场所对其未来命运的紧张。但实际上,《禁毒法》不但没有率先废除劳动教养,还迂回扩充了警察权,将传统劳教制度备受诟病之处予以合法化和进一步地发展,造成了劳教制度改革的潜在危机。化解这一危机的补救措施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必须脱离公安或者司法行政体系,以此尽可能使强制隔离戒毒真正成为一种以"戒毒"为核心的医疗措施。这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冲淡《禁毒法》扩充警察权的不合理性,甚至还可以将劳教制度改革的危机转化为废除劳教制度的契机。

关 键 词:《禁毒法》 劳动教养 强制隔离戒毒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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