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  被引量: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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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端洪[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出  处:《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485-511,共27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中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被宪法学者奉为圭臬,成了一切宪法批评的总根据,是近年来呼吁宪法“司法化”的直接文本依据。显然,当人们使用“根本法”这个词语的时候,他们对其意指的内容似乎了如指掌,想当然地把“根本法”、“最高法律效力”等同于违宪审查,特别是司法审查,因为法律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活动的中心舞台是法庭。但是他们在面对中国过去几十年里“违法必究”而“违宪”则听之任之的现象时又陷入了尴尬的困境,更无法论证为什么现在时机成熟了,建立司法审查既必要且可行。

关 键 词:宪法序言 根本法 高级法 违宪审查 法律效力 司法审查 法律活动 违法必究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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