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内地与港澳司法合作研究  被引量:3

Research About The Judicial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s Mainland And Hong Kong & Macao Under The Regional Cooperation Frame Of "Extended Zhujiang Triangle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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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家琪[1] 付志刚[1] 

机构地区:[1]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出  处:《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60-62,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司法合作,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构建与经济合作模式发展相协调的内地与港、澳的高效司法合作机制是当务之急。签订协议的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司法协助事宜进行协商,经双方达成共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合作中此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关 键 词:泛珠三角 区际司法合作 立法模式 常设司法合作机制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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