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用地保护法律制度论纲  被引量:11

On Legal Systems For China's Ecological Land Use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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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双娥[1] 郑太福[2]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2]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8

出  处:《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138-140,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生态用地作为公益性用地在土地经济供给中时常被随意侵占。在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中,生态用地至关重要。为此,需要构建和完善生态用地法律制度。生态用地中蕴含的强的公共利益要求构建生态用地公产所有权;生态用地在法律上应成为独立类型的土地,要求建立生态用地利用规划制度;建立生态用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改变目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为耕地的局限;为防止生态用地通过征收改为建设用地,法律必须肯定生态用地是公益性用地,确需征收,其目的须为高于生态利益的公共利益,并参照耕地完善生态用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关 键 词:生态用地 公产所有权 用途管制制度 征收制度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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