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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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万富 

机构地区:[1]北京市劳教局法制处处长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6期34-37,共4页

摘  要:一,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审批权限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审批权限的现状 目前,实践中可以审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有两个部门:一是公安机关,只有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权决定和批准所外执行,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县一级公安机关没有这项权力;二是省级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公安机关行使所外执行的审批权主要是根据公安部2002年6月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以前的相关规定。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行使所外执行的审批权则是根据司法部1992年8月以部令形式颁布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虽然上述两个部门都是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审批,但由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不是一个执法实体机构,因此,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关实际上已经成为拥有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审批权的两个主体。

关 键 词:《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执行制度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工作 劳动教养所 审批权限 管理局 大中城市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F822.0[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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