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四分之一条款”已到废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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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晓力[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廉政瞭望》2008年第10期53-53,共1页

摘  要: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都予以明文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我国人大选举法却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以下简称“四分之一条款”),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人口不能和城市人口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废除人大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不仅是为正式加入《公约》创造条件,也是落实我国宪法自身规定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选举法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地方各级人大 公民基本权利 被选举权 《公约》 城市人口 农村人口 

分 类 号:D621.4[政治法律—政治学] D998.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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