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地位之辩证——兼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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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军[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198-203,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以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基础,是十分困难的,能够轻易被分门别类的,是调整后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是调整前的社会关系。不同部门法调整相同的社会关系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以价值体系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不仅可行,而且可以发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间的互动性,重新审视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调整对象说 主客观条件说 价值体系说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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