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黄河防洪工程无效合同问题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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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连营 魏栋 赵运动 

机构地区:[1]山东省淄博高青黄河河务局,256300

出  处:《水利建设与管理》2008年第9期18-19,17,共3页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摘  要:黄河防洪工程建设自1998年来逐步实行"三项制度":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在建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招标投标违法,中标无效而使所签订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条款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不被侵害,履行相应约定义务,减少损失和浪费。

关 键 词:黄河 防洪工程 无效合同 处理 

分 类 号:TV87[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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