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身份的再发现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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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俊驹[1] 童列春[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

出  处:《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74-85,共12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谐语境中第三部门社会矛盾的应对机制:侧重于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的实证分析”(07CFX002)的部份成果

摘  要:私法中的身份是个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具有私法意义的定位与相应的利益份额。身份调整结构性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综合形态的私益,是社会意思的私法效果。平等人格形成于近代家庭功能裂变,个人从家庭中析出,成为私法调整的基本单位;但是,从家庭中析出的个人,又通过身份契约进入企业等社团之中,获得新的身份。近代社会契约与身份同时勃兴,而私法只关注于契约。身份顺应社会变化演变出新的功能形式,现代私法中的身份与平等人格相兼容,与自由契约相补充。身份提供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制度框架进行综合调整,依"身"定"份",发挥调整功能。

关 键 词:私法 身份 契约 人格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C91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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