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状况研究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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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少波 黄文青[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金融研究所

出  处:《财政研究》2008年第9期64-68,共5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市场准入;制度设计与风险防范--我国市政债券市场的开禁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7BJY16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大都程度不同地以各种方式举债。为了绕开《预算法》的约束,这些债务大多处于隐性状态,且所负债务的种类之多,负担之重,在不少地方可能远远超出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由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或有性、非规范性和非透明性,目前尚无法确立统一的衡量口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规模还在呈不断上升之势。问题还在于,这些负债缺乏统一管理,

关 键 词:债务状况 地方政府 《预算法》 政府隐性债务 政府举债 法律规定 地方财政 承受能力 

分 类 号:F812.4[经济管理—财政学] D62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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