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免赔事项的认定 一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纠纷案的二审法官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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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秀挺[1] 高增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8年第10期48-50,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本文评析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保险理赔纠纷。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其中的一种。我国律师责任险最早由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京沪两地推出。此后,司法部在2002—2006律师业五年发展纲要中.亦将律师责任保险作为建立健全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责任保险对于转嫁律师责任风险,提高律师诚信,保护律师机构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评析的案例所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人应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本文评析的案例的争议焦点为:沪某所对虹乔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因执业律师私自对外接受业务而引起的,从而属于律师责任保险的免赔范围。通过承办该案的二审法官梳理本案.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免责内容的认识。

关 键 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保险纠纷案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纠纷 平安保险公司 责任赔偿制度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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