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舱不满载”的损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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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亮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中国船检》2008年第7期92-93,共2页China Ship Survey

摘  要:2006年12月22日,C公司与J公司以传真形式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C公司为出租人.J公司为承租人.由C公司所属“WH轮装运4300吨焦炭自连云港到南通或张家港永泰,受载日期为同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运价为人民币82元/吨,运费计算方式为”按装港交接数计收运费.若备货不足43D0吨按4300吨计收运费.超过按实计(船方原因除外)”。另合同特别条款第8条约定.

关 键 词:航次租船合同 损失 满载 计算方式 张家港 连云港 承租人 出租人 

分 类 号:U695.212[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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