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内在逻辑结构与功能的规范解析--兼论数罪并罚的刑罚缩减机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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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四新[1] 郭自力[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在站博士后 [2]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  处:《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94-101,共8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以传统的刑罚功能论(报应论)和刑罚目的论(预防论)为基础,指出刑罚在内在逻辑性上包含着客观性的及主观(主体)性的构成要素;前者在逻辑上以行为恶性为施加对象,主要承担普遍而基本的报应职能,并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可称为客观报应之刑或一般预防之刑,后者在逻辑上以主观恶性为施加对象,承担个性化且可增减的报应职能,但主要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可称为主观报应之刑或特殊预防之刑。根据刑罚的这种二元逻辑结构,初步设计出量刑的数理模型,科学地揭示了各种刑罚制度尤其是数罪并罚刑罚缩减的内在机理,并可为量刑的统一提供理论指导。

关 键 词:刑罚逻辑结构 报应之刑 预防之刑 量刑模型 刑罚缩减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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