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的本质与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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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飞[1] 李倩[2]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10期6-9,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无论是更正登记还是确认物权之诉,通常都要求异议一方提供相当的证据,否则,法院或者登记机构不会受理其更正登记的请求或者确认物权的诉讼请求。这就客观上需要给予异议人搜集证据的时间。而在此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能对其房屋进行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权利,从而可能导致最终虽然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但房屋已经被处分,其无法要求返还房屋。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设计一个制度,

关 键 词:房屋 效力 权利人 登记机构 证据 物权 更正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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