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回避”是立法民主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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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海南人大》2008年第9期46-46,共1页

摘  要:杨涛在2008年第8期《人大研究》撰文指出,“立法回避”是立法民主化的前提。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根据该制度,在立法起草环节,如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益关系的,原则上应该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部门予以回避;此外,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2007年7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关 键 词:立法回避制度 立法民主化 《中国青年报》 《人大研究》 直接利害关系 立法项目 利益关系 主管部门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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