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跨省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就地预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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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美容[1] 

机构地区:[1]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10期19-20,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属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应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已申报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

关 键 词:汇总纳税 营业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 省市 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跨地区经营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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