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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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丹[1] 羊海燕[2] 于跃江[2]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广东南华工商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30期261-262,共2页

摘  要:上市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企业法人,适用我国《破产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界限,有无限制或者特殊规则,应将"资不抵债"作为其特别规定,并以"停止支付"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界限的推定原因。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规则的建立,也是一种应然结果,一种理性的选择。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破产界限 经济分析 法律经济学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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