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高圣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16-22,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项目编号:07SFB3021);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项目编号:361063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关 键 词:车位 车库权利归属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 专有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