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社会工作立法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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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竺效[1] 杨飞[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140-146,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必将是我国进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混合法系许多国家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工作立法对明晰社会工作者的公众形象、规范从业社会工作者的行为、提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维护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立法可以大致归纳为集中、分散和附属三种模式。我国应将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一部《社会工作法》作为该领域立法的标志性目标。以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工作的急切需求程度和我国法治建设多年已形成的立法规律为策略抉择的大前提,综合考虑现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福利发展水平、社会工作教育发展水平、社会工作实践水平、社会法部门的立法发达程度,建议我国采用分阶段立法、逐步建立以《社会工作法》统领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社会工作法律体系。现阶段应先采用创制性授权立法的方式制定一部"低度具体"的《社会工作者法》。

关 键 词:社会工作 立法 模式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C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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