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  被引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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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友德[1] 胡承浩[2] 万志前[2]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跨学科研究中心 [2]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知识产权与共政策跨学科研究中心

出  处:《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33-39,共7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编号:06JJD8200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与策略》(项目编号:70573039)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保护主体和保护客体。其保护主体为竞争者、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其保护客体为法益,即通过禁止性条款或一般条款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或间接保护多种主体的法益,并不创设完全独占权。退而言之,即便创设"公平竞争权利",该权利也只是一种"不完全独占权"或"框架权",不能积极行使,只能消极防卫。"公平竞争权"的设立使受保护主体单一化,会窒息公平竞争并导致知识产权的扩张。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平竞争权 法益 完全独占权 不完全独占权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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