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凭证式国债监管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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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出  处:《金融会计》2008年第10期75-80,共6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目前全国有40家左右的承销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通过近8万个营业网点办理凭证式国债发行、兑付业务。因此,凭证式国债的监管主体不仅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还应当包括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部门熟练掌握承销机构的会计处理,深入开展凭证式国债现场检查,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及措施,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凭证式国债 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投资者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 承销机构 国债发行 营业网点 

分 类 号:F812.5[经济管理—财政学] F8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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