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征信体系下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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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应[1] 蒲舟军[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出  处:《浙江金融》2008年第10期21-22,共2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法律保护缺乏已成为我国征信业长远发展的软肋。由于缺乏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义务的约束,我国信用征信业的运营成本比征信法律较为完备国家的同行相对较低。而该低成本恰是以侵犯公民隐私权而导致的社会高成本换来的.这种外部不经济使个人信用征信业获得较大利益而社会为此付出了额外成本。而且.这种低成本对外资也更具吸引力.并可能导致大量的寻租活动和巨大的社会成本.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信用征信体系 法律制度 个人信用征信业 运营成本 社会成本 隐私权保护 公民隐私权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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