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判例及功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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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晓红[1] 

机构地区:[1]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市场》2008年第35期34-35,共2页China Market

摘  要: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运用合同法和侵权法解决纠纷。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发现运用合同法来解决案件,找到了解决不作为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法,但混淆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运用侵权法解决案件,却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问题。为维护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建立了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肯定不作为的间接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存在,构成过错认定的客观化标准。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间接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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