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美”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被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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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翠华[1] 

机构地区:[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08年第10期37-38,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国美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关 键 词: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商标专用权 企业字号 侵权 深圳市 原告 被告 纠纷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24.74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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