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客体的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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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华[1]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08年第10期39-41,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代表了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TRIPS第十五条在商标权可保护的客体中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关 键 词:保护客体 商标权 TRIPS协议 基调 知识产权协议 国际保护制度 关贸总协定 第十五条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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