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执业医师擅自在无证场所行医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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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密密[1] 时福礼[1] 赵成芳[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100037

出  处:《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8年第5期381-384,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摘  要:执业医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存在困难,有时会引起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与诉讼。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条规定不明确以及法条适用不当造成的。作者旨在借此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进而对《执业医师法》提出法律建议。

关 键 词: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 擅自执业 法律建议 

分 类 号:R197[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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