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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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上海物流》2008年第5期2-2,共1页Shanghai Logistics

摘  要:7月下旬,国家质检总局在上海召开“实施直通放行规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座谈会,宣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出口产品的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关 键 词: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 进出口货物 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地方经济发展 通关手续 出口产品 

分 类 号:F760.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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