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背后的侵权责任——由“中国博客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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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燕[1] 张军亮[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5期94-96,共3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

摘  要:"中国博客第一案"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网络内容提供商是网络服务侵权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内容包括著作权侵权责任和因允许他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信息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为无过错侵权责任。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应努力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其他行为规范体系。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提供商 “中国博客第一案”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4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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