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三大责任主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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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敏[1] 曾予[1] 

机构地区:[1]湖北中医学院

出  处:《医院院长论坛-首都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49-52,共4页Hospital Directors‘ Forum

摘  要: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责任,其责任主体的界定各不相同。但理论上及实践中常常出现混淆三大责任主体的现象,不利于明确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本文从法理入手,探究了医疗事故三大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法律责任 主体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2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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