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释性文件的效力应追溯至被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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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小雪[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20期9-1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已失效)是专利法的下位法,所作出的规定是对专利法的细化,属于行政解释性文件,其时间效力应当追溯到所解释的专利法生效之日。

关 键 词:时间效力 解释性 生效 文件 行政 法律 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管理机关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4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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