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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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英[1] 李学辉 

机构地区:[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20期38-4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法院组织清算,但法院应如何组织清算及适用何种程序进行清算均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批复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自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 键 词:终止清算 民办学校 法律适用 破产还债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院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7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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