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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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庆浪[1] 罗锡芳 

机构地区:[1]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20期89-9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直接利益时,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提起直接诉讼,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只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则只能在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或符合紧急情况的条件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原告在主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必然导致败诉的结果。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 直接利益 行政法规 紧急情况 前置程序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7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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