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的法律追问——国家紧急权力的法律与法学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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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小冰[1]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9-19,共11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紧急状态的法理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4SFB200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紧急权力制度研究--以紧急状态法为例"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4FXB003

摘  要:法学界应通过对汶川地震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的追问,围绕国家紧急权力来构建和完善非常法治和非常法学。一是国家紧急权力及其宪法地位。我国宪法对国家紧急权力的规定应由间接保障主义发展为直接保障主义。二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紧急状态法》、《戒严法》的逻辑关系。在汶川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面前,《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实无能为力,因为处置汶川地震所要采取的措施远远超出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由国务院宣布四川省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和颁布不应该影响《紧急状态法》的立法进度。三是认真对待非常法治和非常法学。在成文法国家,处置汶川地震这样的巨大灾难,关键在于正常状态时的积累和准备,包括法律准备和法学准备。其中,应在现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基础上,整合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应国家机构和研究力量,组建紧急情况部,成立中国应急管理大学。

关 键 词:汶川地震 国家紧急权力 突发事件 紧急状态 非常法治 非常法学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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